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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华阴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》(阴环委会发〔2024〕10号)精神,结合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,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:
1.持续开展散煤专项整治。严格散煤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使用环节监管,加强对以直送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,从源头杜绝散煤销售;禁燃区内禁止销售、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(35蒸吨及以上锅炉、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);强化非禁燃区煤质监督管理,杜绝劣质散煤销售使用。
2.加强对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相关产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,曝光不合格产品并依法追究责任。
3.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,配合相关单位对煤改气锅炉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检查,督促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。
4.按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。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。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类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活动。
6.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。开展车用汽油、车用柴油、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。打击生产、销售不合格油品、车用尿素的行为。